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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1/09/22 00:17【記者蘇湘雲/台北報導】
有媒體報導,發現有診所將藥水調劑成小包裝,過程暴露於污染風險,且成分、保存期限都沒有標示清楚。食品衛生署藥物管理局說明,醫師在未看診病人前,就先將大包裝藥水分裝成小包裝,例如裝到塑膠瓶,醫療院所再將該小包裝藥水直接交付病人,此行為已違反藥事法第五十七條規定,可處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。
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張敬崴科長表示,醫師開藥、調劑、分裝藥品應該要在看診後進行。醫師依照病人病情開立處方,藥師則依據醫師處方將大包裝藥品拆裝,調劑民眾所需小包裝藥品,並交付病人。
藥品調劑行為是要針對特定病人,且有醫師處方,才能將藥品分裝成小包裝,且交付病人的藥品,應依規定在藥袋上標示病人姓名、性別、藥品名稱、劑量、數量、用法、作用或適應症、警語或副作用、藥局地點、名稱及調劑者姓名、調劑年月日等資訊。
張敬崴科長提醒,民眾拿藥水回家後,最好不要自行分裝,因為自行分裝成小罐、小包裝的話,包裝標示往往不清楚,容易造成混淆、誤用。
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,藥師調劑時一定要在醫院、診所、藥局等調劑處所,交付民眾藥品的藥袋依法應標示清楚,盡量減少暴露污染風險,病人用藥應依照醫囑、療程服用藥物,切勿自行停藥。將會責成各縣市衛生局確實督導,並依上述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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